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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复查名单的通知
作者:成都工商注册www.028haoen.co 发布于:2016-9-23 17:37:20 点击量:
川建建发〔2016〕532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管,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管理办法》,我厅决定对1270家注册人员数量严重不达标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复查(名单见附件),现将监督复查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复查申报程序
  所有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必须在监督期内对其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重点监督复查资料报实施重点监督的省、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复查,审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属及以上和省外入川建筑施工企业的重点监督复查资料由负责清理并上报实施重点监督的市、州或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二、监督复查资料要求
  (一)列入2016年重点监督复查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
https://www.scjst.gov.cn)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重点监督复查。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2016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未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的资质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二)监督企业报送复查资料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带条码的《2016年度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督企业复查表》;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股东会议纪要)、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社保证明材料; 
  6.针对附表中公司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企业报送上述资料需要提供相关原件查验(身份证除外)。 
  三、监督管理
  (一)被列入重点监督复查的企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企业动态核查范围,并对其所有建筑活动进行重点监控,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二)重点监督复查的企业在被监督复查期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企业资质更名、增项、升级等相关申请。 
  四、监督复查资料提交时间
  所有复查企业务于2016年6月23日至8月31日期间将复查资料报送相应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州或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其审定结果或初审意见报我厅备案和审定。全省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的审查结论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 
  以此通知为准,原我厅6月22日印发的川建建发[2016]532号通知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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